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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当“癌症患者”切除5个器官,数月后离世!家属:涉事医生仍在接诊,望追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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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以下简称港大深圳医院)对一名77岁老人实施了“胰腺癌手术”,切除了老人5个器官,术后三个多月,老人离世。

老人去世后,家属查看病历竟发现老人没有患癌。没有肿瘤为何要切除5个器官?患者女儿郇女士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经过一、二审审理,法院判决港大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郇女士对判决表示满意,但认为主治医生应负有刑事责任,她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旬老人 “胰腺癌”术后三个月去世

“如果母亲当初没有做那个手术,或许现在依然健在。”说起往事,郇女士难掩心中悲痛与遗憾。郇女士说,母亲张玉华曾经当过兵,身体素质很好,没想到,一场手术后不久,母亲离开了人世。

2018年8月初的一天,77岁的张玉华来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港大深圳医院体检,该医院为当地三级甲等医院。经体检,张玉华胆管有扩张,被该院肝胆胰外科收治入院,入院记录为:“胆总管扩张查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

“后来我们得知,胆总管内径的正常值在6到8毫米,我母亲的数值是8毫米,应该是正常范围内。”郇女士表示,家属当时不懂,同意入院治疗。

入院后,张玉华接受了彩超、CT等检查,都没有发现任何占位,5项肿瘤标志物检验中,只有两项比正常值略高。

“因CT结果显示胰管扩张,检查医生建议做核磁共振进一步检查,但我母亲的主治医师让我们做有创的ERCP手术。”郇女士介绍,ERCP手术是用于诊断胰腺疾病、胆道疾病的诊断技术,检查要从鼻子进入,在胰腺开口的地方切一个8mm的伤口,再用仪器检查。

2018年8月14日,张玉华接受了ERCP手术。8月16日,病理报告显示,由于细胞成分极少且部分细胞退变,不足以明确诊断。

郇女士表示,按照主治医生的要求,ERCP手术两天后,他们将母亲送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洲医院做了PET-CT检查,诊断意见为“考虑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

“PET-CT检查结果只显示考虑恶性可能性大,医院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就确诊是胰腺癌。”听到母亲是胰腺癌的确诊后,家人心情非常沉重。8月25日,郇女士接到了医院的“知情同意书”,上面注明的是“胰腺癌手术”,需要进行全胰腺切除术,要求家属签字。

“如果医生跟我们说是怀疑胰腺癌,我们可能会去其他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确诊,但医生确诊了胰腺癌,我们就签署了手术同意书,这是欺骗行为。”郇女士认为。

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张玉华被推进手术室进行手术,手术持续了8个多小时,手术过程中,医生未出来和家属说过术中情况。

9月22日,张玉华出院。

“手术后母亲身体一天比一天差,吃不了东西,不停拉肚子,虚弱得不得了,那种惨状,回忆起来太难受了,母亲太痛苦了,出院后没多久又住院治疗。”郇女士回忆,10月10日,母亲因“低血糖晕厥、低蛋白血症”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医生下了几次病危通知书,这次住院8天后出院。

11月15日,张玉华突然在家昏厥,第三次入住该医院,入院检查发现有“白蛋白低,胆红素、转氨酶增高”等肝功能衰竭症状。

此后,张玉华病情逐渐加重,被转至ICU治疗。12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张玉华在医院辞世,享年77岁,死亡原因是肝功能衰竭。

家属发现老人没有患癌

法院判决医院全责

母亲去世后,郇女士来到医院打印母亲的病历,在该医院的一份“病理图文报告”中看到,母亲的胆囊、周围的淋巴、胰腺、十二指肠、远端胃等,均未见恶性证据。

“没有癌症,为何要切掉5个器官?老人5个消化器官被摘除,没办法代谢,其他器官慢慢逐渐衰竭,导致离世。”病历让郇女士颇为震惊。

郇女士认为,港大深圳医院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金沙医院出具的那份“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的报告,便将母亲诊断为胰腺癌是错误的,还给她做了“全胰腺切除术”,最终导致母亲3个月后去世,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2019年8月23日,郇女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

法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机构对此医疗纠纷进行鉴定,2019年8月1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医方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即对被鉴定人诊断为“胰腺癌”,术前MRI未见胰腺肿块、ERCP创检未见肿瘤细胞,无足够的影像、病理学依据;术中探查未见胰腺有明显的肿块、病灶时,未及时告知家属;被鉴定人高龄,有高血压病史,在无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行“全胰切除术”,手术创伤巨大且对被鉴定人的全身营养代谢及水电平衡产生严重影响,其死亡与手术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关系,综上,港大深圳医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90%。

2021年11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时,港大深圳医院称,张玉华胰头及胰体尾均有高代谢灶,胰体尾已经明显萎缩(提示无功能),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该医院还称,患者术后三个月出现的肝衰竭原因可能与其所服用药物有关,与其接受的“全胰切除手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在对张玉华的诊疗过程中确存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妥,对于手术方式的选择未与被鉴定人家属进行充分沟通,术中未发现病灶时没有对手术方式进行重新评估的过错,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22年1月11日,法院一审宣判,港大深圳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4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张玉华家人和医院均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港大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2万余元。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该医院在无明显的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行“全胰切除术”,患者死亡与手术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关系,认定该医院承担全部赔偿。

此后,港大深圳医院申请再审。2024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其再审申请。

家属报警追究刑责

郇女士认可法院判决结果,同时希望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020年10月,该案一审期间,郇女士已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反映此事,一份市卫生健康委问询笔录中,一位手术参与者称:“手术中在表面未能看到或摸到肿块,我们也是按原计划施行手术,这次手术不是剖腹探查,冰冻切片不是为了明确诊断,也不需要告知患者及家属。”

“即使在术中没有发现肿瘤,仍按计划实施,给一个快80岁的老人摘器官,计划比人命重要吗?”郇女士非常气愤。

郇女士还发现一份2018年8月27日的“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显示术中诊断:“近端胰管狭窄查因:胰腺肿瘤?”

“手术都做完了,5个器官都摘除了,还在查因,还打着问号。那为什么告诉我们是‘胰腺癌’?为什么不做术中快速病理确诊,直接切器官?”郇女士说。

“术后病理只看到几枚非典型增生细胞,连实体瘤都没有,PET-CT为何会考虑胰腺癌?”对于这个疑惑,郇女士来到北京301医院进行咨询,咨询的结果再次让她惊讶。“主治医生纪某安排的检查顺序有误,ERCP手术是有创手术,在有创检查的伤口还没有愈合的情况下,就安排我母亲去做无创的PET-CT检查。有创检查和无创检查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因为PET-CT的追踪液非常敏感,会在伤口炎性细胞处聚集形成炎性伪影。”郇女士认为。

“作为外科医生,纪某不可能不知道刚做完有创检查不能马上去做无创的PET-CT,而且,按正常情况下,做PET-CT需要预约,他却为我们安排‘快速通道’,在母亲做完有创术后两天就去做了检查。”郇女士认为,纪某是故意为之,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2021年5月,郇女士以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深圳公安报案,但至今未立案。

据郇女士了解,纪某目前还任职,港大深圳医院未得到深圳市卫生健康委的行政处罚。对此,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复函称,经调查,该医院涉嫌存在未及时告知病情等医疗服务信息的行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对该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已对该院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

津云新闻记者在港大深圳医院预约挂号网站查询,资料显示,纪某目前是肝胆胰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目前仍在接诊。

“据我所知,在我母亲去世前的同一年,纪某也发生过没发现患者有肿瘤,摘除器官致死的事件,同样是赔偿解决的。如果当时家属追究他刑事责任,我母亲的事情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医生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郇女士说,从2021年以来,她多次报案无果,警方既不立案,也不予不立案通知。

未发现肿瘤仍切除器官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或相关刑事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认为,本案中,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均认定,港大深圳医院的过错与张玉华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因此,主治医生纪某涉嫌医疗事故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范辰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范辰律师认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的处罚并不恰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张玉华于2018年12月2日在医院辞世,其家属于2020年10月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反映此事,此时行政处罚并没有超过两年的时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医生进行手术通常是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并非故意伤害患者,即使后续证明诊断错误,也不能直接认定医生存在伤害故意,所以很难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张玉华的主治医师仅依据外院的检查报告就诊断为胰腺癌,而且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发现病灶时没有及时告知家属,也没有对手术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继续进行手术,这种做法属于对患者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付建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也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津云新闻记者致电郇女士报警的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至截稿没有得到回复。

(来源:津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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