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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标准(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1 10:01: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作业管理,保障查处“三违”工作和事故处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杜绝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生产环境和氛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各部门、事业部和车间。

第三条 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奖励

1、凡在自己工作范围以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并及时报告和采取得力措施,从而避免了重大人身伤亡和设施设备损坏事故的有功人员,按贡献大小,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

2、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进行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公司安委会认定后,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

3、对坚决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从而避免了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200~600元。

4、因举报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员,经核实,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00-400元。

5、在抢救工伤及处理事故中采取措施得力,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有功人员,经核实,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

6、奖励申报由被奖励人员所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委会审核认定后转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执行。

7、本细则第九条中所涉及的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第六条 安全管理规定:

1、各类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等,各部门、事业部和车间相关人员必须按时,按要求参加,违者处罚100元/人·次,连续两次300元/人·次,并由责任人向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说清楚”。

2、各部门及车间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并在公司安委会上给予批评。

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没有会议记录和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以及没有建立档案的。

2)通知的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或活动人数少于应到人数的90%。通知了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的人员按照本条第1款进行处罚。

3)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生产例会不结合本部门、车间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4)没有贯彻公司安委会、安全环保部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5)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没有会议记录的。

3、新入厂的人员必须经过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违者处罚100元/人·次,班组长、车间主要负责人(包括副主任)负管理连带责任,处罚50元/人·次。

4、各部门、车间要建立、健全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档案(含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等),并及时交到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备案,违者处罚部门、车间100元/人·次,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包括副职)处罚50元/人·次。

5、公司安委会、安全环保部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必须严格执行,违者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处罚100~500元/次。

6、各部门、车间必须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台账,违者处罚部门、车间500元/次;主要负责人(包括副职)处罚200元/次。

7、各部门、车间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处罚部门、各事业部和车间主要负责人200元/人。

8、各班组长在班前、班后要召开班组安全会议,介绍上班安全生产情况,部署本班安全生产事宜,并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违者处罚100元/次;各事业部经理每周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员召开安全周例会,总结上周安全生产情况,部署本周安全生产事宜,并形成会议纪要,违者处罚200元/次。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月安全生产事宜,违者处罚500元/次。

9、班组长在当班期间要组织进行隐患自查,积极进行整改,对不能完成的隐患项目要上报车间,并做好隐患整改记录和台账,违者处罚100元/次;车间主任每周组织一次本车间范围内安全检查(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检查纪要,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积极组织进行整改,违者处罚车间主任200元/次;各事业部经理和总调度室主任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工作范围内安全检查,可邀请安全环保部、质量技术部人员参加,并形成检查纪要,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违者处罚500元/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应该按照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公司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检查,由安环部具体督办并形成检查纪要,并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违者处罚安环部主要负责人(包括安全主管)500元/次,分管领导处罚1000元/次。

10、各部门、车间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标准化管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环部下达的有关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令不执行,贯彻落实不到位,没有宣贯记录的。处罚相关单位200元/次;处罚主要负责人(包括副职)50元/次。

11、各责任单位、个人要对公司、安环部、事业部及车间下达的隐患整改项目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整改,限期完成,否则处罚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副职)200元/次。由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进行追加处罚。

12、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组织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部门给予300元罚款。主要负责人给予100元处罚。

13、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举报人员打击报复,一经查出,初次违反,处罚500元,口头警告一次;再犯,处罚800元,报请公司安委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个人劳保及现场管理规定

1、凡进入岗位或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防护用具,严禁穿短裤、裙子、拖鞋、凉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工作,违反者给予100元/次的罚款。

2、现场人员使用的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绝缘手套、防毒面具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严禁购买和使用损坏的、报废的、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违反者对责任部门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3、各岗位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睡岗、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给予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追加处理。

4、严禁酒后上班,违者处罚500元/人·次,并勒令停工。造成事故者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追加处理。

5、所有作业人员上岗独立操作必须持《岗位操作证》、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值班、车间主任、安全员、班组长)必须佩戴相应的标识标牌,违者处罚50元/人·次。

6、在机电设备检修时,不断电、断电后不挂牌、不加闭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电源,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每次罚当事人200元。

7、从事旋转机械设备操作的员工,严禁敞衣、戴头巾、围巾作业,女工应束发入帽,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8、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拴好安全绳,系好安全带,违者处罚200元/人·次。

9、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专人监护,多人作业要由车间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10、高空、高危作业(上下交叉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等)及起重作业必须派专人进行监护,并在下部或周围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车辆、设备通行,违者给予200元/人·次·处的罚款。对不服从监护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危险区的人员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11、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不得以手触摸转动或传动部分,也不得在运转中进行修理,否则处罚当事人100元/次。

12、无动火证动火或动火无看火人、无灭火措施、周围易燃物、可燃物未清理,安全措施未落实,处罚动火申请单位500元/处,同时处罚主要负责人100元/处。

13、氧气、乙炔瓶使用间距小于5米,与明火距离小于10米的,乙炔瓶倒放使用,乙炔瓶无回火装置,气瓶无防震胶圈,气瓶压力表损坏,责任人罚款200元。

14、违反下列起重作业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和作业人员每次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吊装作业现场禁止非吊装作业人员进入,并须派人警戒。

2)不允许人与被吊物体或机件同时升降。

3)大件起吊应有审批的起吊措施,起吊前应先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分受力情况,若正常方可继续起吊。

4)钢丝绳断丝超过报废标准(绳股的单根钢丝数)的,未立即更换。

5)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的。

15、擅自移动、改装、拆除设备中的安全防护、保险、警示装置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台·次的罚款,责任单位300元/台·次的罚款。

16、无火灾情况下不经许可随意动用现场消防器材、利用消火栓和消防水带取水的,处罚责任人500元/次。无故损坏或破坏消防设备、器材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的罚款。

17、破坏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和危险场所设置的警示标志等,罚款100元/人·次。

18、检修电气线路或设备不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线规定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次的罚款。

19、高处电焊、气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给予现场作业人200元/次的罚款,同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人·次。露天电焊作业,降雨时无防护措施,给予当事人100元/次的罚款,并处责任单位300元/人·次。在带压容器、管道或储有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内,未经安全措施处理,就实施焊接作业,给予责任人1000元/次的罚款,并处责任单位1000元/人·次。

20、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罚当事人50元/次。未经许可随意排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罚当事人200元/次。

21、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维修调校安全仪器仪表,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22、无阻火器的各种车辆擅自进入重大危险源储存区或环氧乙烷生产厂区的,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的处罚,同时对当班门房值班人员和储罐区当班人员给予200元/车次的处罚。

23、有下列违章指挥者,对当事人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1)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2)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

3)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埋下隐患或构成重大威胁的。

24、在公司规定的禁烟、禁火区内使用明火或吸烟,违者第一次处罚200元/人·次,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人·次的处罚;第二次加倍处罚;第三次发生,给予解除当事责任人劳动合同的处罚;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交由施工单位处理,并处罚当事人200元,施工单位500元/人·次,并作停工处理,停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属地现场发现烟头,处罚责任单位50元/个。

25、在生产区进行动火、动土、受限空间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给予公司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次的处罚,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外来施工单位处罚500元/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26、施工中所使用的配电箱配置不符合临时用电规范要求,公司所属部门、车间组织的施工,给予责任部门300元的处罚;外来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施工,给予施工单位500元的处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次(如安全措施检查落实人员、临时用电搭火作业人、在作业证上签字的相关负责人等)。

27、施工现场物质摆放应整齐,并做到工完场清,现场(安装施工、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至指定堆放地点,违者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直接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28、各原材料仓库(如提纯车间硫酸、锅炉煤仓、亚钠硫磺仓库以及分析室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等)要堆放整齐,不能和易燃易爆物质、氧化性物质等堆放在一起,危险化学品不能混存、混放,有毒品要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否则,处罚相关部门负责人200元/次;易制毒品、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进出台账和其他管理台账,否则,处罚责任单位400元/项·次,直接责任人处罚200元/项·次,分管领导处罚500元/次。

29、各车间所辖范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要符合相关标准,质量技术部质管办要定期进行检测并进行公示,否则处罚相关责任单位300元/次,并处主要负责人(包括副职)100元/次;出现浓度超标,没有不可抗拒因素,必须说明原因和理由;如因操作不当或跑冒滴漏造成,处罚责任车间300元/次,直接责任人处罚200元/次,车间主任(副主任)各处罚100元/次,当班班长处罚50元/次。

30、项目建设期间,各职能部门、车间必须全面配合公司安全环保部做好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三同时”安全管理工作,否则,处罚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次,项目负责人并处500元/次。

31、在防止产生静电的作业场所、易燃易爆区域严禁穿、脱工作服,违者处罚200元/次。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本细则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规定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进行界定。 其他性质的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发生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安全主管部门,每次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3、发生工伤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伤员,破坏事故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4、发生事故后,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提交事故报告的,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次。

5、对于没有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司对各部门、事业部、车间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界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处罚基本原则:出现责任事故后,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应比例计算处罚总额,分别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直接责任人处罚总额的25%,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总额的15%进行处罚,其他相关责任人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责任大小比照进行处罚,余额由责任单位全员共同承担。但每次事故对责任单位的处罚额最低不少于100元,对责任个人的处罚额不低于50元。

1)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按损失的20%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2)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超出部分按照12%计算处罚金额后累加4000元后的金额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3)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超出部分按照5%计算处罚金额后累加7600元后的金额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超出部分按照2%计算处罚金额后累加10100元后的金额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5)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照0.5%计算后累加2810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6、发生重伤或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本条第5款进行追加处罚。

1)凡发生死亡事故的(1~3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单位处罚3000~5000元,并罚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办主任、部门主管各2000元,部门负责人(事业部经理、总调度室主任、安环部部长、部门正副部长)3000元,主抓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分管的副总经理5000元,罚死亡职工所在班的班长2000元;直接责任人处罚2000元。

2)凡发生重伤事故的(5人以下),视情节轻重,责任单位处罚1000~3000元,并罚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办主任、部门主管各1200元,部门负责人(事业部经理、总调度室主任、安环部部长、部门正副部长)2000元,主抓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分管的副总经理3000元,罚死亡职工所在班的班长1200元;直接责任人处罚1200元;重伤人数超过5人及以上的,加倍进行处罚。

7、对隐瞒不报,一经查出按以上条款加倍处罚。

8、由于责任人自身过错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因事故受重伤或死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酌情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降薪、降职、免职等)。

9、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除按照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对相关责任人降职、停职、就地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故意装病或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工伤待遇或其他相关补助的,按照骗取所得收入的3~5倍进行罚款,并给予停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安全罚款的管理和使用

1、 公司员工和部门的安全处罚由公司安委会或安环部下达处罚通知,人力资源部从工资内扣除,计划财务部负责执行;外来施工单位罚款由安环部通报财务部执行,从施工单位安全风险保证金内扣除,安环部和计划财务部做好安全处罚台账。

2、 安全处罚每半年总结通报1次,由安环部进行公示。所有的安全处罚资金原则上作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予以返还。

3、 安全处罚资金用于奖励各部门、生产车间上半年或下半年的前三名。生产车间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3000元,第三名奖励2000元;机关部门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集体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工会、安环部及相关人员进行,评选出的名单报安委会主任审批。

4、安全处罚资金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有突出表现的个人。职工个人有立功表现的,由各部门、车间提名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安环部汇总后报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5、所有集体和个人评审标准按照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考评细则进行。受到过处罚的员工不能参加本时间段的评先;发生过1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单位不能参加相应时间段的评先。

6、安全处罚资金不够奖励时,由安环部报请公司安委会审批,从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中进行支取。

第三章 相关制度和附则

第十条 支持本细则的相关管理制度:《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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